保罗书信中的婚姻观
从林前7章与林后6章的释经解读说起
保罗书信中的婚姻观:从林前7章与林后6章的释经解读说起
序
在当今一些教会的实践中,固守一种备受争议的传统。坚持认为基督徒不应与非基督徒恋爱和寻求结婚。其理由是简单地依据过去一些传统中对林后6:14“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的解释。并以此作为禁止信徒与非信徒结合的绝对禁令,当违法该项规定时使信徒在犯罪,甚至严重的视信徒为不能得救的基督徒。然而,当严谨地进行释经时,会发现这一解读存在严峻的释经学挑战:
若将“同负一轭”直接定义为婚姻关系,按其上下文“务要从他们中间出来,与他们分离”(林后6:17)的直接指令,其逻辑必然是要求既成婚姻的信徒与非信徒配偶离婚,但这与林前7:12-16中“不可离弃不信配偶”的显性教导产生了直接冲突。
为化解这一张力,本文希望借助圣经历史-文化释经的视角来看待保罗在圣经中的婚姻观。
一、林后6:14与林前7章的释经张力
(一) 林后6:14的原初文意
在林后6:3-10中,保罗对其“神的用人”身份及生活方式进行了辩护。1并再次基础上在林后6:11-7:1中对哥林多会众进行呼吁,让哥林多人接受他的所传的和好的福音,并与保罗的反对者(那些异教、异端等)断绝关系。2在林后6:14-7:1中以林后6:14的命令为开始,直到林后7:1结束,中间的内容作为链接两个命令的支持。3后一个命令(林后7:1)看起来是前一个命令林后6:14的目标,通过前一个命令的执行,使信徒可以洁净自己,敬畏神,得以成圣。
林后6:14中的“不可同负一轭”可能是从利19:19或申22:10而来的比喻,意为“不可与异类同负一轭”。此节经文的意思是信徒有自己的轭,而不信之人的轭与信徒的轭不一样。将两个不同的轭放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因此保罗在此处禁止信徒与不信的人一起配合同工,信与不信的人应当分别开来。在这里,依据上下文,“不信的人”可能更加体现为反对保罗的那些的人,他们是完全抵挡保罗,抵挡保罗所传的福音。4
正因为这些反对保罗的人正在抵挡福音,分裂教会,因此必须与他们划清界限,把他们视为不信的人。
加尔文(John Calvin)在其《哥林多后书注释》中明确指出:“许多人认为保罗在此谈论的是婚姻,但上下文清楚地表明他们误解了。”
(二) 两个文本之间的逻辑张力化解
若将林后6:14视为婚姻绝对禁令,其释经逻辑链条将面临无法避开的冲突:
若“同负一轭”指婚姻,首先这必然是一种不在圣经愿意上的推论。其次,也必须按照林后6:17命令必须与不信的伴侣“分离/离婚”。若仅应用在未婚择偶上,就是对圣经原文的断章取义,属于是推论基础上的第二次推论,将婚姻关系拆分为婚姻选择阶段和已进入婚姻里的阶段。而仅应用在婚姻选择上,这显然是违背文本要求“从现存不洁中出来的”直接字面命令。
但是,若要与不信的伴侣“分离/离婚”,则会导致与林前7:12-13中的教导产生直接冲突,保罗在林前7:12-13中明确禁止信徒主动抛弃不信配偶。
若要化解这一张力,比较合适的释经路径就是承认在上文中所表述的林后6:14处理的是反对保罗的人,那些“偶像妥协与信仰威胁”,而林前7:12-13处理的是“既成家庭生活的福音见证”。保罗在林前7:12-13提出了颠覆性的福音原理:“圣洁具有传染与胜过性”(不信的配偶因着信徒成了圣洁)。当信徒在既成婚姻中坚守信仰时,家庭便成为了福音拯救的可能场所(林前7:16),而非屈从于偶像的陷阱。
这样,即使依据林后6:14-7:1所阐述的原则“防止在信仰上的妥协”引申到婚姻关系上,对人们折偶的建议则是应当选择不阻止自身信仰的另一半,而非完全禁止与非信徒的婚姻。因为在林前7:12-13也让我们看到婚姻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信仰妥协,也可以是彰显信仰。由此,两处经文的意思才不相矛盾。
(三) 林前7:39的历史处境性
有观点会引用林前7:39来指出,婚姻嫁娶的原则应当是“在主内”。
首先,这里的妻子应当是主内的妻子,因为上下文来看这是对信徒的教导。其次,这里只是单一提到了妻子,并未像林前7:12-13一样提到鳏夫。那么它很可能只是给予主内寡妇的教导。
按照一些传统观点,这里不应只是寡妇,也包括鳏夫。如房角石注释和国际释经应用系列,均认为该节应当引申到鳏夫身上,但是二者并未阐述具体的理由。笔者认为考虑到上下文及历史处境,即使引申到鳏夫身上,也是出于保护信仰与服事的目的。因为在保罗林前7章1节里开篇就在劝勉大家最好不要结婚,同样的想法也出现在26-27、38节。
如果是为了保护,按照一些传统的说法,这就是针对选择婚姻时的教导,而不是对已结婚的教导。但是这样理解同样没能解释为什么只提到女性再婚者,而未提到男性再婚者的问题。保护应该是男女都需要的,除非是女性再婚者在当时有其他特别需要考量的问题。
在罗马法律与早期教会结构中,寡妇拥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并受到教会的专门供养(提前5章),甚至在当时的教会中还产生出了一种特别的服侍“岗位”:寡妇。若寡妇嫁给异教家主,其宗教服事的自由将受极大的影响,甚至被迫脱离教会团契。而基督徒鳏夫似乎在当时的处境中挑战可能性很小,因此无需同时教导。
保罗对寡妇给出的牧养指引带有深刻的社群与处境保护性质,不能简单地平移为对所有年龄、性别未婚者的普世律法条文。
(四) 福音见证的载体
海斯认为保罗在林前7章中的教导,主要是处于牧养、建立教会群体的考虑,目的是要使哥林多人可以在服事主的事上不要分心(林前7:35)。婚姻教导从来不仅是关乎个人圣洁与否的条例,更是教会群体如何在世上成为光的智慧。5
在这样的思路下,婚姻的选择和维系都不能不考虑为光作见证的因素。因而,保罗在林前7:15中允许人们不必为离婚拘束时,提到的是“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寡妇再婚时提到需嫁给主内的。
二、 暂时性契约与永恒成圣果效
有观点认为婚姻的目的是灵性上的合一,依据林前6:16的教导。但是这并非是人存在的目的,因为紧接着的林前6:17说的是要与主联合。在评估婚姻与灵性合一的关系时,必须引入圣经的终末论框架。
(一) 地上婚姻的关系暂时性
耶稣在太22:30中明确指出:“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地上的婚姻制度仅属于“这世代”,复活后信徒将恢复直接与神面对面的终极关系。
罗7:2-3与林前7:39确立了婚姻契约以肉体死亡为终点的原则。这和保罗对律法的思想一致,律法只是在人活着的时候辖制人,人所死了就脱离了律法的管辖。(罗7:6)
弗5:31-32揭示地上的夫妻结合只是暂时性的“影子”,其指向的实质是基督与教会的永恒结合。
(二) “工具的暂时性”与“果效的永恒性”
基于上述文本,婚姻本身并非终极目的,而是神在世上塑造信徒成圣的工具与方式之一。之所以是之一,是因为并非所有人都会进入婚姻,有的人会有单身的恩赐。(林前7:7)
虽然婚姻关系是暂时的,且“在婚姻中追求二人的灵性合一”并非永恒的终极目的和唯一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灵性契合不重要。因为婚姻是信徒经历成圣的核心工场。婚姻关系依然是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夫妻作为“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3:7)的天路同伴,在属灵上的同心与扶持,对于双方在世上的试炼中坚守信仰有很大的帮助。因此,灵性契合虽非绝对的律法门槛,却是对夫妻双方极重要的成圣因素。或许也是人生在世,帮助人成圣极为恩典的方式之一,因为起初设立婚姻时就引进了“帮助”的缘由(创2:18)。
三、 “禁令”与“智慧”
综合上述分析,圣经并未将“信与不信”设定为择偶的绝对救恩性律法禁令,而是提出了从“律法式筛选”转向“智慧”评估的择偶范式。
破除“身份迷信”,注重盟约品格
一些折偶的观点里,信主作为一个绝对的标签。仿佛有一种“信仰滤镜”,只要信主一切都是美好的;若是不信主,一切都会越来越糟糕。这或许是因为对信徒在世生命的简单理解。虽然神的保守和带领是确定的,但是也需要信徒自身有意识地努力去遵循神的旨意,有意识地努力生活。并非所有信徒都在热情、努力的生活,而且人们无法仅从对方“信主”的标签来判断对方是否真实地信主。
希望通过破除仅看“信主”标签的迷信,从新回到品格的关注上。一个具有极高道德底线、诚信与责任感的非信徒,其婚姻契约的稳定性往往远胜于缺乏品格修养的虚假名义信徒。如果对方,既信主品格又好,当然会是理想的对象。
考核和平与良知尊重原则
依据林前7:15“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的原则,需要评估非信徒伴侣是否尊重信徒的信仰自由与宗教良知。若对方支持信徒参加信仰生活,且不强制干涉,则具备和睦的基础;反之,若对信仰抱有敌意并直接威胁信仰(即触及林后6:14的核心危机),则不宜建立婚姻契约。
有人认为人会改变,并不一定能坚持婚前的承诺。同样的,“信徒”的承诺实际上也可能改变。对一个人品格的考量,不只是需要对方口头的话语,还需要在生活中对其观察。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
理性评估现实契合度
阿3:3说二人不同心,岂能同行呢?在这个世上,婚姻历程是否曲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钱观、子女教育观及家庭权责等实际生活中的共识。对实际生活中的智慧,神并没有局限在圣经的特殊启示里,许多非信徒会在自己的人生中学习到实际生活的智慧。耶稣也曾在不义管家的比喻中说:今世之子比光明之子更加聪明(太16:8)。
我们相信神并不只是局限在圣经里的神,也是创造万有、掌管万有,给所有人普遍恩典的神。
虽然选择与非信徒结合并非犯罪,但信徒必须理性面对并承担“无法在与伴侣的关系中实现最深的属灵层面进行深度祷告与同心”的客观局限。
若是可以,信徒能遇见一个真实信主又具有实际生活智慧的伴侣是一件美好的事情。这是圣经给予信徒选择伴侣上的智慧启示,但不是禁令。
四、 结论
通过历史-文法释经,本文得出以下核心结论:
释经层面: 将林后6:14宣讲为绝对的择偶律法禁令,在文本原意与逻辑推论上均存在缺陷。保罗在林后6章的核心是防范异教偶像对信仰的威胁,而在林前7章则展示了福音对家庭关系的圣化与救赎使命。
神学层面: 地上的婚姻是暂时性的成圣载体,而非永恒关系。追求夫妻关系中的灵里合一是极佳的属灵智慧,但不是所有人与神联合的方式。
牧养与实践层面: 教会应当从“律法主义式筛选”转向“智慧型评估”。在择偶指导中,应综合考量伴侣的真实品格、对信仰良知的尊重、价值观共识以及对信仰是否构成直接威胁,从而引导年轻人建立健全、理性且充满福音见证的婚姻观。
相关链接:
威廉·贝克(William Baker)、拉尔夫·马丁(Ralph P.Martin)、卡尔·托尼(Carl N.Toney)著,《房角石圣经注释丛书 第十五卷 哥林多前后书》,(香港,恩道出版社,2009),513。 ↩︎
《房角石圣经注释丛书 第十五卷 哥林多前后书》,519。 ↩︎
斯科特·哈费曼著,陈永财译,《国际释经应用系列47 哥林多后书》,(香港,汉语圣经协会,2017),318。 ↩︎
“但现在,这些字眼用来显示出,那些相信的人(也因此是支持保罗职事的人)和那些质疑保罗使徒身份的人。”引自:斯科特·哈费曼著,《国际释经应用系列47 哥林多后书》,321。 ↩︎
海斯(Richard B.Hays)著,白陈毓华译,《基督教新约伦理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486。 ↩︎
